女大学生暑假自杀,父母索赔百万:她曾抱怨学习太辛苦
7月9日凌晨,20岁的娟娟(化名)被发现死在湖南省道县一家酒店门口,经认定,该案为自杀。
娟娟是江西某大学的大一学生,她趁着暑假来到湖南道县做暑期实习生,应聘了一份中小学生英语辅导工作,但到道县后的第四天,她却选择了自杀。
近日,娟娟父母将补习班公司负责人及酒店老板诉至道县法院,索赔100余万元。
女大学生抱怨暑假工作条件差
娟娟原本是江西某大学的大一学生,2020年6月底,娟娟对参加暑期实践活动感兴趣,便参加了一家叫投淘宝利的公司组织的面试永州英语培训,并被聘为该公司暑期补习班的培训老师。
头淘包利公司老板之一冷姓男子。2019年10月,冷姓男子来到道县一所幼儿园,找到园长商谈创办补习班事宜。2019年10月31日,冷姓男子与李姓男子共同投资成立头淘包利公司。
通过面试后,娟娟被分配到李某新的带教团队,并被要求于2020年7月10日赶赴湖南道县开班授课。
娟娟的父亲不同意女儿到湖南道县打暑期工,但娟娟态度很坚决,暑假不回家,只能在学校宿舍待到7月5日,于是决定提前来道县。
2020年7月6日凌晨,娟娟、李某新从南昌乘坐K1557次列车,于上午8时许抵达永州,与他人共乘一辆车从永州前往道县,后于下午16时许从道县乘坐客运班车抵达道县桥头镇。
娟娟没想到,花了整整一天的时间才到达道县,但接下来几天的经历却和她想象的完全不一样。
娟娟与李某新到桥头幼儿园时,幼儿园还在上课,两人便在镇上找出租房,找不到房子便返回幼儿园。因合同规定不住校长家,校长蒋某新便带着李某新出去找酒店。因嫌酒店太贵,娟娟与李某新吃了晚饭,当晚便住在校长蒋某家。
7月7日,李某新带着娟娟准备上补习班,并将公司送来的资料搬到幼儿园,两人在搬快递箱时,娟娟抱怨自己不是来干苦力的,虽然公司工作人员答应帮她们找房子,但当晚两人还是一起在校长家住了下来。
对于这种情况,娟娟十分不满,7月7日上午8点左右,她通过微信向父亲抱怨当地条件差,工作辛苦,与人相处也不融洽。
提早回家却在酒店坠楼身亡
7月8日早上女大学生暑假自杀,父母索赔百万:她曾抱怨学习太辛苦,娟娟到道县的第三天,她做出了一个决定——回家。
当日,娟娟独自乘车前往道县,并入住银泉酒店,但未登记身份证。在酒店里,娟娟与酒店老板发生了小摩擦。
直到晚上10点左右娟娟才下楼登记。老板娘彭某多次要求娟娟登记,但娟娟对酒店安全性表示怀疑,提出很多要求,如怀疑房间有鬼要换房间、要和老板娘彭某一起睡、怀疑房间有摄像头等。直到彭某表示没有身份证不能入住,要求娟娟退房,她才拿出身份证登记。
2020年7月9日7时许,彭某发现娟娟晕倒在酒店门前永州英语培训,遂报警。公安机关勘验现场后,娟娟已死亡。经鉴定,娟娟系高处坠落,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与庭审中认定的自杀身亡吻合。
道县银泉酒店共五层,酒店客房窗户均设有护栏,楼梯通向楼顶,楼顶为开放式,有一面高约96厘米的墙。
法院认为,培训公司造成了心理落差,应承担10%的责任
事发后,娟娟父母向道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02余万元。
“娟娟被公司招聘为暑期补习班的中小学英语老师,但因为公司没有和当地幼儿园就补习班合作达成一致,娟娟等人没地方住,晚上就睡在幼儿园的地板上,工作一天累得筋疲力尽,没地方洗澡,还被蚊子叮咬,根本睡不好觉。”
娟娟父亲认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道县银泉大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和冷某以与娟娟没有直接接触为由否认存在雇佣关系,酒店老板也认为其已尽到职责,是娟娟选择自杀。
谁该为娟娟的死负责?
道县法院认为永州英语培训,死者娟娟系20多岁的大学生,受过良好的教育,其行为能力、精神认知能力均已达到成年人的标准,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在道县银泉酒店入住期间,其深夜独自登上天台坠落身亡,其死亡后果主要由其自身原因造成,应承担主要责任。
娟娟受聘于投淘宝利公司,并到道县桥头幼儿园工作。虽然双方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正是李某、冷某成立的投淘宝利公司在道县桥头幼儿园举办了暑期培训班。娟娟通过了该公司招聘经理的面试,成为该培训班的培训老师。娟娟因工作原因前往道县桥头镇。后因投淘宝利公司未与桥头幼儿园提前商定开办培训班事宜,且当地无接待点,娟娟原本应聘的是培训老师,但到了桥头后发现要从事招生准备工作,这导致她产生了心理落差,对情绪、精神状态造成了一定影响。 因此,头淘宝利公司的工作安排不当对娟娟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诱发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头淘宝利公司已注销,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由股东李某、冷某共同承担。
道县银泉酒店系正常个体经营,其客房设施未对娟娟人身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根据消防规定,楼梯与天台之间的通道应保持通畅永州英语培训,不能封闭。道县银泉酒店楼顶设置的围墙高度仅为96厘米,不足以防止意外坠楼。据此可以认定道县银泉酒店存在管理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娟娟作为正常成年人,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其深夜主动前往天台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适当减轻道县银泉酒店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冷某对娟娟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道县银泉宾馆承担5%的责任,娟娟本人承担85%的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冷某共同赔偿娟娟父母人民币89062.15元;道县银泉宾馆赔偿娟娟父母人民币44531.08元。
本报记者 周玲如 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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