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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远东工业学院


哈尔滨远东工业学院2013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程序,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信招生原则,保障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哈尔滨英语学校,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本章程是专门配制的。

第二条 哈尔滨远东工业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本科大学。 学院的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学生学习结束后,学习成绩合格的,由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和专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还将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院全称:哈尔滨远东工业学院。 学校位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时代街158号,邮政编码:150025; 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3301。

第四条 根据省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院发展规划哈尔滨英语学校,学院定位为工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型本科院校。 主要针对涉外企业,同时为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应用型高素质创新创业专业人才。 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面向全国招生。 部分专业还招收专科生。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授课,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兼具基础理论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知识渊博,实践能力强。 作为办学宗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领导小组。 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各部门工作的协调。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 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下哈尔滨英语学校,具体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院设立招生督导办公室,负责学院招生督导工作,处理考生和家长的举报,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市场的需要,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执行。

第十条 2013年,学院按照国家计划向全国招生。 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提出申请。 学院可根据考生情况,按照省教育厅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调整专业。 重大调整除学费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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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办法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六个公开”,实行实行“学院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坚持自愿原则,按照优先录取和成绩优先相结合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在线远程招生。 录取结果除在省招生办网站上公布外,录取结果还将在录取完成后2天内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考生意愿确定录取顺序。 即优先考虑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对第一志愿不满意的优先录取。 考生不足的,学院将按照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规定征集志愿者。

第十五条 入学考生,根据考生成绩以及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的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 无法满足所报考专业且发生重大调整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转入未完全规划的专业; 如果不遵守重大调整,将被撤回。 成绩相同、志向相同的考生,按照所申请专业单科成绩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执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各项关爱加分政策。

第十七条 除语言专业限制外,学院其他专业无外语限制。

第十八条 学院各专业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教教[2003]3号)。

第十九条 学院艺术设计专业录取的专业课程成绩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准,文化类课程最低分数线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 上述内容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将在录取完毕后一周内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价联(2012)296号》文件的标准收取学费和公寓住宿费。 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本科艺术类专业学费为13000元/年哈尔滨英语学校,其他本科专业为12000元/年; 机械设计与制造、计算机网络技术专科专业学费为8000元/年,其他专科专业学费为8000元/年。 7500元/年。 公寓住宿费每年700元至1200元不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参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学院还为优秀学生提供奖学金哈尔滨远东工业学院,每学年评估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招生信息网站为:招生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2473255、82473266。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调整情况进行修订。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此前有关招生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远东工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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